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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汽車租賃公司不承擔事故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瀏覽次數(shù):1160次     發(fā)布日期:2021-06-10

爭論的焦點是汽車租賃公司做為汽車的所有人是否應當承擔對事故受害者的墊付責任,而是否承擔墊付責任關(guān)鍵就是1991年實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以下簡稱《辦法》31條)能否適用于汽車租賃公司。

結(jié)論:汽車租賃公司不承擔事故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一、所有人墊付責任不是一種典型的責任形式,《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所有人墊付制度;

二、通過對相關(guān)司法解釋和有關(guān)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確定交通事故的終責任承擔原則應是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承擔原則。

所有人只有在滿足兩個條件的情況下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是所有人能控制該車的運行支配;二是該車的運行利益屬于所有人。而汽車租賃公司作為租賃汽車的所有人并不能滿足這兩個條件,汽車租出后,不在汽車租賃公司的控制范圍下,該車的運行支配權(quán)在承租人手中,承租人通過支配運行該車來獲取他的運行利益,可以用于經(jīng)營,也可以用于自己使用。而租賃公司除了收取租賃費之外,并不能取得該車出租期間的運行利益。所以,汽車租賃公司不應該承擔事故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三、汽車租賃公司應對自己的經(jīng)營行為承擔責任。任何單位或企業(yè)都應該對自己的經(jīng)營行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汽車租賃公司也不例外。如果汽車租賃公司在經(jīng)營中有違法違規(guī)情況,且因此給他人造成損害,其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在履行汽車租賃合同過程中,如有違約行為,也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責任汽車租賃公司都不承擔責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汽車租賃公司提供的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沒有投保強制保險或其在訂立租賃合同過程中沒有盡到對承租人駕駛資格審慎的審查義務(wù),承租人或受害人也可以向其主張損害賠償責任。